转发科技处--关于申报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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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部、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分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和专利奖,共四个奖种。
二、直接推荐国家科技奖
已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拟申请由教育部推荐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简称直报项目),可按有关要求直接推荐参加教育部遴选。
三、申报条件
()凡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项目,须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教技发厅〔20011)的有关要求,于74日前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具体注意事项可查看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www.cutech.edu.cn)“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栏的如何进行成果登记
  ()推荐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其主要论著必须是20131031日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该项研究中的学术贡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所列完成人和单位必须是10篇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和署名单位。
  ()推荐技术发明奖的项目,需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并已获授权发明专利。对于未授权发明专利的,需按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要求进行查新,并通过鉴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项目完成人一般不超过6人,且每人需有独立的发明内容。
  ()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具有自主创新的成果,一般应通过鉴定,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根据项目的特点按相应类别推荐。其中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的项目,需实际应用三年以上或获得部委()()以上奖励满二年且其后推广工作突出。
  ()推荐专利奖的项目,应为已获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单件有效专利,经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不得使用任何已经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内容,只能是其后的新进展、新成果,否则视为重复报奖。
  ()直报项目不得有已被推荐参加2014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项目的内容。直报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发表(出版)时间必须为2012131日前,且代表性论文的主体工作是在国内完成;直报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整体技术必须是2012131日前首次应用,对有行政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证明。
  ()所有推荐项目的经济效益应出具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加盖公章的应用证明(须有一份原件),并按推荐书中的各项要求逐一填写。
四、申报程序
1.登录“科技评价与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http://kjpj.cutech.edu.cn),点击进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申报与评审系统”进行申报工作。
2.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推荐工作手册》(见附件)中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推荐书,重点突出项目的主要发现、发明或者技术创新内容。
3.使用学校发放的“推荐号”和“校验码”登录“网络申报系统”完成申报材料的上传工作。
五、申报材料要求
1.报送书面推荐书3套(含一套原件,推荐书主件和附件装订成册)、推荐书电子版。
2.推荐项目提交的电子版推荐书和书面推荐书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其内容及页数,应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要求提供,对于超页数推荐的,一律不予受理。
六、推荐时间安排
1.各院部科研秘书请于7月4日前将申报项目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成果科,同时报送科技成果登记表1份及其电子版。
2. 7月10日前将推荐书初稿(格式见推荐工作手册,含附件,初稿材料可以不用签字和盖章)一式一份报科研秘书处,科研秘书汇总后统一报成果科。
3. 7月8日集中发放推荐号、校验码和成果登记号。
4. 7月22日前完成网络上传。
5.7月24日前报送书面推荐材料、推荐项目电子版,并按规定交纳项目评审费(300元/项目)和成果登记费(完成人人数×35元/人)。
七、其它事项
1.书面推荐材料只用作存档之用,无需进行添加封皮、彩色打印等处理。
2.如有其它有关事宜,请向成果管理科咨询。
3.请申报人严格按照推荐时间安排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4. 联系电话:86981831
5. 电子信箱:kcg@upc.edu.cn
 
                                        
 科技处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