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科技处--关于推荐2014年度“中国高等学校十大科技进展”候选项目的通知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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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各院部、有关科研单位:

为及时宣传中国高等学校的重大科技成果,充分展示高等学校在我国科技创新方面的实力,推动高等学校科技进步,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自1998年起开展了“中国高等学校十大科技进展”的评选活动(201020112012年度“中国高等学校十大科技进展”入选项目统计表见附件1)。活动开展以来,对提升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增强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赢得了较高的声誉。

经研究决定,2014年度“中国高等学校十大科技进展”项目的评选工作继续进行,现将候选项目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高校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或高校科研人员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推荐项目应归入下列类型之一,并符合其条件。

A类:探索自然现象有重要发现;研究自然规律,创立了新理论、新学说;发明了新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手段。

B类:攻克或解决了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在理论方法和技术原理上居国际领先或先进,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C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创新性的技术、工艺、设计、产品等。

2.推荐项目中的标志性成果(如论文、专利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等)产生的时间范围应在201312月至201412月之间。

二、申报程序与具体要求

1.填写《中国高等学校十大科技进展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项目简介严格限制在500字以内。提交论文复印件及检索和引用证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申报表》和附件材料必须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双面打印,不得超过40个页面。

2.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及其他部委直属高校名义推荐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和各有关直属高校分别负责组织,每单位推荐的项目不超过3个。

3.以科技委各学部推荐的项目,由学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学部委员推荐,所推荐项目不占用被推荐人所在高校名额,每位委员限推荐1项,推荐人均需填写亲笔签名的《中国高等学校十大科技进展学部委员推荐表》(见附件3),交学部办公室,所推荐项目方为有效。学部办公室汇总并签署意见后,于1015日前将此推荐表传真至被推荐人所在高校科技处,由有关高校科技处通知被推荐人按程序在所在高校组织申报。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应负责对申请项目及成果归属、申报人及其排列顺序等进行全面了解和核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直属高校的科技处和科技委学部办公室均应将所有推荐项目汇总成表,填写《中国高等学校十大科技进展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制成纸质和电子两种文档,纸质文档请加盖公章。

52014年度“中国高等学校十大科技进展”推荐项目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纸质材料报(寄)送教育部科技委秘书处;电子文档由相关单位登录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V3.0(网址为:http://stmp.moe.edu.cn/)进行网上申报。

6.《中国高等学校十大科技进展申报表》的电子文件(Word文档)可登录科技委网站在下载专区栏目中下载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719/index.html。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V3.0操作方法可在平台中“系统信息/常用下载”中下载相关帮助文档。

三、时间安排

1.请各院部于20141013日将拟推荐项目申报表发送至科技处。学校确定上报项目后由课题组进行网上信息填报。

2.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网上“十大科技进展”推荐项目申报系统将在20141015日-115日开放,项目申报只能在系统开放时间内进行。各申报单位请妥善安排项目申报时间,尽量提前上传申报材料,避免因系统关闭影响项目申报。

3.鉴于2014年度科技委年会拟于201412月中下旬召开,科技委秘书处受理推荐项目的有关申报材料最后期限为2014115日(以邮戳为准),过期不予受理,但已推荐的项目在115日后产生的最新重大成果,可将新的补充材料在2014年度科技委年会召开前(125日前)报送,以收到为准。

4.在2014115日-125日期间另产生的未推荐的最新重大成果,可在2014年度科技委年会召开前(125日前)经教育部科技委学部委员推荐,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科技委秘书处;12月5以后产生的成果可在2014年度进行申报。

附件:中国高等学校十大科技进展申报表                                          

                                                                               

科技处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