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科技处-关于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调整的通知
各院部、有关项目负责人:
科技处 2015年10月15日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调整原则 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因科学研究需要,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调整范围的在研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科技处、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二、预算调整范围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及2015年以前项目预算中的协作费、实验室改装费等可调增也可调减。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报学校审批。 2、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但可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鉴于2015年以前批准的在研项目劳务费预算比例较低,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报学校审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实际财务核销过程中,由于原预算不够,需进行微调的调整申请不需要审批;调整额度较大的申请,需报学校审批。 4、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三、预算调整说明 1、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电子版文件需上传到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电子版文件请统一命名为“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上传步骤:登录科研管理信息系统——选择“我的项目”——点击进入相应的国家基金项目——选择“项目文档”——上传电子版文件) 3、《预算调整申请表》纸质材料应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4、项目研究周期内,经费预算只能调整一次。 5、预算调整情况务必在年度报告、结题报告或财务检查及验收中予以说明或确认。 其他不明事宜,请联系科技处科研管理科。 联系电话:86981837 |